《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月起施行

05.08.2014  01:05
核心提示:   8月1日,记者从省总工会召开的《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媒体通报会上了解到,7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的《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

   8月1日,记者从省总工会召开的《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媒体通报会上了解到,7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的《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介绍,为推动出台《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省总工会于2012年9月提出立法建议。《条例(草案)》数易其稿,2013年提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

  《条例》共分7章46条,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将依照此法规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条例》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条例》执行。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我省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单位10475家,受益职工40多万人,覆盖面达到已建工会组织的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