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市场主体

19.04.2015  11:36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强化政策集成,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我省首个全面系统部署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工作的政策文件,政策覆盖面广、含金量高、创新性强,是一项利于当前、惠及长远的重大举措。

  《意见》分八个部分,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明确了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目标任务、实现途径,集成了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扶持政策,强化了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落实举措。《意见》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和三次产业,确定了我省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17年,全省市场主体户数占人口比重提升到5%,总数超过30万户。到2020年,市场主体户数占人口比重提升到5.7%,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总数超过35万户,新产业、新业态、新优势得到有效聚合,形成推动发展新的竞争力。

  据了解,《意见》中省财政各类整合和新增的扶持资金明确界定达到14.7亿元,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意见》还包括全面放开环评、安评、能评等市场,破除各种指定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所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性地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5000万元等政策措施。

  此外,《意见》更加强调政策的落地和实效,明确了相关部门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并从今年起把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关心市场主体、爱护市场主体、全心全意服务市场主体的良好工作格局。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5日。(花木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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