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十连增”

08.05.2018  22:17
  为全面完成我省2018年民生实事工程任务,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其中,城市低保标提高50元/月,从原45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80元/年,从原3320元/年提高到3700元/年。同时......   为全面完成我省2018年民生实事工程任务,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其中,城市低保标提高50元/月,从原45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80元/年,从原3320元/年提高到3700元/年。同时,将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统一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分类施保金由定额救助改为动态调整,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确定。
  今年是我省连续第十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十年间,城市低保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了500元/月,增幅达250%;农村低保标准从1084元/年提高到3700元/年,增幅达341%;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量从8亿元增加到18亿元,增幅达125%。
  低保标准的持续提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将“小财政”办“大民生”执政理念一以贯之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编  审:刁成秀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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