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触犯职业道德13条将受罚

01.03.2019  15:00

  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省教育厅近日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月21日),就教师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程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该实施细则,我省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共包括13个方面(条),其中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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