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食堂的单位注意啦!12月1日前未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将被严肃处理

13.10.2017  16:10

  青海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发出通知,自即日起全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12月1日前仍未办理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省食药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自即日起,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持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2月1日起,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省级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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