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公开宣判扫黑除恶首案

17.01.2019  13:31







        2019年1月16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盐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特殊关系拉拢、纠集村委会部分成员王某某、郭某,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三被告人自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盐桥村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评议后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当庭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恶势力犯罪一案的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具体表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化的当下,对于格尔木市乃至海西地区扫黑除恶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该案是海西地区首例“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村霸”不仅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经济秩序,更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打击目标之一就包含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残害百姓的“村霸”。对于三被告人的打击、处理,在维护农村治安、经济秩序的同时,也将危害盐桥村基层政权的“村霸”恶势力连根拔起,巩固了盐桥村基层政权。

        其次,格尔木市法院本着“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方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加强与格尔木市公安局、检察院协调配合的同时,快速形成打击合力,对于案件从程序、实体上进行全面把关,努力做到将涉黑涉恶案件办成“铁案”。

        最后,格尔木市法院邀请格尔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旁听案件的庭审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让关注者了解庭审的全过程,放大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一方面普及了恶势力犯罪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树立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为农村基层领导上了一节生动的普法课程。

        扫黑除恶案件的公开审理吹响了海西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冲锋号,以实际行动表明了海西法院打击恶势力犯罪,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