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委常委会五措并举深入贯彻《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10.06.2019  11:20

5月24日,海北州委常委会集中学习《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实际,从学习、宣传、培训、指导、检查五个方面制定贯彻措施,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一、加强《条例》学习。州县委常委会集中学习,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创建工作学透抓细、落到实处;州县创建办先学一步,在学懂学透、掌握要领、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切实把《条例》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的自觉行动;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学习论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再提升工作经验交流观摩会上印发学习《条例》,进一步夯实执行《条例》的工作基础。

二、注重《条例》宣传。通过网络、新媒、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条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将《条例》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之一,通过文艺节目、宣传展板、电子屏等方式,扩大《条例》影响力,提升宣传《条例》的吸引力和时效性;以创建“十进”活动为载体,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寺院、进军营、进市场、进网络。

三、抓好《条例》培训。将《条例》列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将《条例》纳入各级学校民族团结进步课程;将《条例》纳入“法制进寺院”的重要内容,做到重点人群学习教育培训全覆盖,牢固树立民族团结进步法治意识。

四、做好《条例》指导。各级民宗委、创建办要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和引导工作,相关部门要在创建办指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有关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五、强化《条例》检查。由州人大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传导机制;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考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复检复验、考核验收和重新认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