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拔掉一个阻挠执行“钉子户”

01.12.2017  20:55




        11月24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叶某交出土地一案,依法强制执行。

        2008年,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执行人叶某位于湟中县汉东乡下扎扎村前进巷境内房屋及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0.57亩。甘河工业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组经现场丈量、登记评估确定补偿款为12.01万元,但叶某以补偿费过低为由,拒绝拆房交地。2015年7月26日,县国土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交出所占土地。被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拒不交出土地。县国土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9日,湟中法院向叶林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叶某逾期拒绝履行。

        为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湟中法院积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共湟中县委汇报了相关情况。同时,召开执行工作会议,详细安排部署行动方案,建议县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城管、消防、公证处等多家部门配合强制执行。

        依据执行方案,当天,法院56名干警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县政府副县长王玉德,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周有德亲临现场。县政府抽调的200余名工作人员也到现场协助执行。在对执行房屋及周边情况进行清理,经公证处现场公证后,法院最后一次履行法律程序,宣布执行开始。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叶某家中的物品进行了仔细的清点、登记,之后送至位于康川新城的安置房。最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涉案土地终于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湟中法院在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的专项活动,依法打击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扰乱生产秩序、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了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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