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的监督利器作用 ——访省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李海龙

12.12.2018  09:11

  青海新闻网讯 今年8月,省监委向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对化隆县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整改的建议》,这份《监察建议书》,是省监委成立后发出的第一份监察建议。就《监察建议书》发出的意义、发挥的职能作用等相关情况,本报记者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李海龙。

  李海龙说,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职能。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瞄准躲、推、绕、拖,盯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科学运用监察建议书这一法治手段,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倒逼责任单位担当尽责。

  我们在调查研究上狠下功夫,不仅立足监督调查结果,对具体案件进行细致剖析,分析发案成因、特点和规律,还系统了解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全方位多维度“扫描”,找到问题症结,进而提出务实管用的建议。在审查调查化隆回族自治县易地扶贫领域的贪腐问题期间,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和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于今年7月,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踏勘、谈话询问等内外业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化隆县2010-2017年度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深入调查,全面梳理并了解了化隆县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鉴于查出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两条工作建议,一是建议化隆县政府建章立制,严格依法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程序,及时清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二是向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监察建议书》,对相关问题责成该厅依法查处纠正,并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进行通报,适时组织对全省类似土地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防止类此问题再次发生。

  这份《监察建议书》是省监委成立后发出的第一份监察建议,就是在解决具体问题基础上,深思一层、深挖一尺,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和共性规律,找准风险点,堵塞制度漏洞,“用制度管长久”,充分体现了我们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从查处“树木”到保护“森林”的担当。

  这份监察建议书发挥了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纠错。通过直击根源,解决突出问题。纠正了化隆县建设用地违规问题。二是处置。对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化隆县和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三是治本。扶正祛邪,着眼涵养生态,提供保护“森林”、固本培元的重要指导。以此案为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面清理整顿土地管理违法违规问题专项行动,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监察建议的落实,最终要靠监督来保障。监察建议不能简单地“点到为止”“一收了之”,而要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监察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反馈,并对通报内容认真把关;同时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定期跟踪和实时掌握被建议单位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对责任“挂空挡”、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的坚决问责,坚决维护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