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政策措施

15.07.2014  18:01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提出了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从7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新形势下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培训工作方面。一是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二是招用农民工达职工总数10%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可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贴。三是鼓励利用6省市对口援青机制,发挥就业援青平台作用,对农牧民进行技能培训。

二、支持创业工作方面。一是将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并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二是为切实解决农民工贷款抵押担保难、反担保门槛高的问题,提出经确权登记,产权明晰的林权、草山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

三、促进就业力度方面。一是要加大对劳务经纪人的培训力度,扩大劳务经纪人队伍,提高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二是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吸纳本省劳动力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要求,优先招录当地劳动力就业,要求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各尽其职,认真把关。

四、扶持困难群体就业方面。一是对困难群体实现转移就业且从业期限达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市就业200元)。二是对困难群体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与三江源地区的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加大农民工维权案件办案力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促进法律援助更多惠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众和农民工。二是要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是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四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制定同工同酬过渡方案。五是未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准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追究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六、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一是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二是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三是要求各地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四是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七、健全工作机制方面。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经费保障,营造良好氛围。二要建立定期考核、定期检查、情况报告和工作通报制度。三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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