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15.11.2016  23:33

各市、州林业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全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2016年度全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83号)执行。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确保质量,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经本人工作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上报,未经公示的,不得向上一级评委会提交;要确保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人员数量的确定要与岗位设置有机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紧密结合所在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推荐人员数额。高、中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及要求择优推荐申报;高、中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四)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在从严控制数量的前提下,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报,并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可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限制。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对照我省相应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业绩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对在乡镇林业工作岗位的应用型、技术型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六)军队转业到我省工作,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后,直接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来取得的资格证书通过审验后,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不再重新换发。

    二、申报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程度的相关证明。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在资格审查阶段,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三)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认定职称时,需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1.分段计算学时。2008年-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2.继续教育年限要求。申报职称人员,须提交经过审验、并登载专业技术人员任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公需课、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申报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1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5年、2016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4年、2015年、2016年)。

    (五)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能在同一级别内进行,转、评不得同时进行。

转换系列时,原则上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现岗位从事的专业,应与拟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相近;二是申请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三是申请人员所提交学历、专业,应与拟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相近;四是申请转换为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相应评审条件。办理系列转换的相关手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系列转换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以计入申报上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执行。

    (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接受学历教育取得现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八)需要委托评审和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无主管部门的人员须报经其单位(公司)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才能受理评审。

    (九)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由本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其所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所在单位要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事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职称的人员和伪造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各类证书以及抄袭、剽窃、伪造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同时,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和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5年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各种证书取得的时间均为2016年12月15日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报送材料

    (一)评审材料由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认真填写、统一报送《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汇总表》(2份)、《申报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信息表》(3份),A3纸张,附电子版(1份)、申报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档案材料目录(粘贴于档案盒表面)。

    (二)最高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岗位设置相关证明、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诚信承诺书、学历验证报告、学术期刊检索页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三)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业绩材料,如著作、论文、获奖证书、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工作业绩和学识水平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原件。

    (四)公示及公示结果各一份(盖所在单位公章)。各地区、单位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于2016年12月19日前,报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林业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971-6365007

      联系人:王程才   李宏荣 

      附件: 附件1[1].2.3

                  诚信承诺书(样本)

                                      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