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包天窝藏网上逃犯?民和法院:判他!

07.08.2020  17:31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一起窝藏案,被告人马忠等4人因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五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拘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忠某、马英某之子马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19  年1月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网上追逃。2019  年11月至  2020年3月期间,民和县公安局民警数十次前往马忠某、马英某家,让其动员马维某投案,但二人均谎称不知其子马维某下落。2020年  1月,马维某潜逃至民和县川口镇某村其堂外婆即被告人马秀某家中,马秀某随即联系马维某之母马英某,二人商议后,马秀某先让马维某在其家中留宿一夜,第二天又联系其妹妹即被告人马则某,并把马维某送到马则某家中,后马则某在其邻居家租了一间房供马维某隐匿居住长达二个月之久,并在租住期间给马维某提供食品。马维某隐匿租住期间,其父马忠某、其母马英某也时常前去送生活补给,直至  2020年  3月31日民和县公安局民警将在逃人员马维某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忠某、马英某、马秀某、马则某明知马维某系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4被告人在犯窝藏罪中事前有通谋,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4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马忠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马英某、马秀某、马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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