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见

09.05.2014  08:07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有效防控青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海省环保厅、公安厅和交通厅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9个方面就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出要求。一是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全省注册登记的新车或转入二手车须达到青海省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坚决禁止不符合标准车辆注册登记。二是推进畅通交通工程。三是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四是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抽测制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应将检测数据同时报送辖区环保和公安部门,将营运车辆不达标信息同时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五是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可通过省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平台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其他平台核发的环保标志信息需及时共享到省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标志互认。六是强化排气不达标维修监管。七是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限行区内行驶。八是严格实施车辆淘汰报废制度,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部淘汰西宁、海东市“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省“黄标车”全部淘汰。九是实施应急响应机制。
        据了解,近年青海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十分薄弱,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重点城市和部分城镇机动车拥堵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意见》的出台,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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