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2.06.2015  12:04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行政、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

  同时,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4451.00元确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60%,即2890.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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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04元,月平均工资为4817元。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