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定价目录》(2015版)发布 明年实施

12.12.2015  09:25

  青海新闻网讯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价格改革的统一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具体部署,我省从2014年底启动青海省定价目录的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青海省定价目录》(2015版)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青海省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大幅度缩减定价项目。《青海省定价目录》(2002版),共涉及17大类37项。其中,涉及地方的定价项目共15大类22项,约70多个具体项目。本次修订对涉及地方的15大类均分别进行了调整、整合、规范,其中放开9大类、50余项,约占原定价项目的70%;调整授权和移交7项;承接国家下放的定价项目4项,新增3项。经调整整合后,我省定价目录共设10类,30个具体项目。二是地方定价目录剔除了中央定价目录的内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统一要求,地方定价目录不再包含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定价项目。三是对保留的定价项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修订后的定价目录中,对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范围、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实现了清单化管理,增强了可操作性。

  修订定价目录是国家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精神,本次定价目录修订坚持价格改革的市场化方向,能够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坚持放开,有利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动力;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使价格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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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的基本依据。《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根据价格法精神,凡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价格或作价办法;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除特殊规定外,政府不再制定价格。

  ———新定价目录将对价格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版定价目录公布实施后,全省各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有关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凡与定价目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列入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完善定价办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化水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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