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定价目录》(2015版)发布 明年实施

12.12.2015  11:45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价格改革的统一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具体部署,我省从2014年底启动青海省定价目录的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青海省定价目录》(2015版)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青海省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大幅度缩减定价项目。《青海省定价目录》(2002版),共涉及17大类37项。其中,涉及地方的定价项目共15大类22项,约70多个具体项目。本次修订对涉及地方的15大类均分别进行了调整、整合、规范,其中放开9大类、50余项,约占原定价项目的70%;调整授权和移交7项;承接国家下放的定价项目4项,新增3项。经调整整合后,我省定价目录共设10类,30个具体项目。二是地方定价目录剔除了中央定价目录的内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统一要求,地方定价目录不再包含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定价项目。三是对保留的定价项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修订后的定价目录中,对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范围、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实现了清单化管理,增强了可操作性。
  修订定价目录是国家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精神,本次定价目录修订坚持价格改革的市场化方向,能够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坚持放开,有利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动力;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使价格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