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度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23.03.2017  04:23

全面推行河长制度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省水利厅厅长 张世丰

  今天是第25届“世界水日”纪念日,同时也拉开了第30届“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序幕。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纪念主题为“废水”。我国“中国水周”突出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活动宣传主题。意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建设人水和谐的美好家园。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去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意见》,对全面推行河长制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迅速贯彻中央决策,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有效抓手,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进度时限,强力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是我国乃至南亚淡水资源的重要补给地。全省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育,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3518条,总长度达11.41万公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242个,湖泊水面总面积1.28万平方公里。这些江河湖泊,是大自然的恩赐,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珍贵资源。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以“四个转变”发展思路为牵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新要求,全面加快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步伐,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动青海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通过全省上下共抓大保护、严管大开发,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撑。但我省河湖管理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河流开发利用已接近或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上线,导致生态功能下降;一些地区废污水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一些地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防洪等功能发挥。解决这些问题,亟须大力推行河长制,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获得更多幸福感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中央的要求承接好、落实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确保如期完成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二,坚持高位推动,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落实中办、国办《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省、市(州)、县、乡(镇)四级河长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实现河湖健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管理、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改变过去各自为政、条块管理、互不融通的体制弊端,合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

   第三,强化红线约束,确保河湖永续利用。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市(州)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开展全民节水和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依法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明确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设置行洪障碍、非法采砂采金,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

   第四,实行联防联控,综合防治水域污染。 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水陆统筹,加强源头控制,深入排查入河湖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让河流更加清洁、湖泊更加清澈。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不断提升水资源风险防控能力。积极推进城乡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打造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和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乡村。

   第五,注重系统治理,促进河湖生态修复。 坚持预防治理并重,自然修复优先,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体系。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生态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快中小河流和重要支流治理,抓好西宁市、海北州、玉树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容量。依法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第六,加强依法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把加大法治建设力度作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实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健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活动,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挂牌督办、区域限批、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刑事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要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完善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七,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考核追究。 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是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加强对各地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针对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湖概况、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抓好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准确解读河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各地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制度体系。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河湖科普宣传力度,让河湖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风尚。

  改革争在朝夕,落实难在方寸。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用联动的理念、法治的思维、务实的举措、科技的支撑,全力抓好推行河长制工作,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