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逾期不还 一市民成被告

25.12.2017  07:37

  青海新闻网讯 贷款购买了房屋,本应按照义务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可西宁市一市民却逾期未还房屋贷款,最终银行将该市民告上了法庭。近日,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0年11月被告人冶某购买了一套新房,并与西宁市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冶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日期从2010年11月至2025年11月,借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随后,冶某又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为其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一切手续办理完成后,银行开始向冶某发放贷款。可近段时间,冶某不知何故却未偿还银行贷款使之逾期天数达到181天。冶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对此银行将冶某告到了法院。

  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银行、冶某借款合同纠纷事实清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冶某将继续履行银行贷款合同,若再次逾期,冶某抵押给银行的房产银行将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起案件的受理费用最终也由冶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