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5件“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17.08.2018  19:0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5件“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包拓业 摄影报道) 8月1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有些加害人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其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还有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又没有不动产等实际财产,导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

  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智建介绍,此次发布的这五起案件,有的是人民法院穷尽各类执行措施,依然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有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年老体弱,仅能维系基本生活外,难以履行法定义务;有的是被执行人已成为“僵尸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有的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是被执行人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抵押并已另案执行完毕,法院穷尽调查手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这5件案例都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杨智建介绍,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全省法院将最大程度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畅通发现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的渠道;另一方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行司法救济。

  据统计,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青海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7789件,标的达600.39亿元;执结43095件,执行到位标的达406.27亿元;终结本次执行8865件;终结执行程序6100件;司法救助困难当事人791件,1093.20万元。

  附:5件“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某贷款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铝业公司、担保公司、胡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某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铝业公司、担保公司、胡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青海铝业公司偿还西宁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公司、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结合案情,考虑到该案的连带担保人系担保公司,应有担保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执行担保公司。经查,担保公司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未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仅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法院采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查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工作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虽然签订有完备的借款担保合同,实质上却无有效的担保财产,最终申请执行人虽然拿到胜诉判决,但其合法权益难以得以全面有效的实现和维护,形成执行不能。究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因自身契约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将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延伸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领域。执行中,法院虽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力度,依托信息化手段,打好“组合拳”,穷尽各类执行措施,依然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形成难执行、执行难。

   案例二: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执行董某返还非正常收入纠纷案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董某返还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判决书生效后,因董某未履行法定义务,青海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向董某送达了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同时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上述财产采用传统查控,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董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年事已高,患有重病,常年卧床不起,居住在其女儿家中,唯一的收入只有2000元的退休金,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采用执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年老体弱,仅有微薄退休金能维系基本生活外,难以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善意执行,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王某等人申请执行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案

  【案情介绍】王某等人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因涉嫌犯罪,其法定代表人被定罪量刑,其账户资金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加之考虑到该公司属于“僵尸企业”的实际,政府等相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家政策稳妥处理消费者购房合同纠纷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法院在向王某等人释法说理,征询意见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公司涉案众多,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冻结,致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该房地产公司为“僵尸企业”,无法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四:李某等人申请执行马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介绍】李某等诉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金额6万多元。因马某拒不履行,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果后,前往马某住所地实地调查,得知马某及家人外出多年,至今未归,杳无音信;法院函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马某的行踪,但未查到其下落。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未查到马某的财产登记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后,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虽然做了大量执行工作,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但因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五:李某申请执行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李某诉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李某定金及违约金130000元。因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乐都县法院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另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公司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他借款人,并经其他法院执行以物抵债给借款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涉他案,致使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抵押并已另案执行完毕。法院穷尽调查手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造成“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