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

06.05.2014  20:06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自决议公布之日起(2014年3月27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四年间隔的时间限制”。为保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稳妥、扎实、有序”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单独二孩、取消二孩四年生育间隔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稳定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稳定。 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坚持公平公正。 通过夫妻双方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坚持城乡统筹。 在全省范围内,不分地域,全面、统一启动实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坚持协调发展。 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单独二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

    2、夫妇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独生子女的界定: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2)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父母曾经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现存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父母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在全省范围内,按政策可生育二孩的,取消生育二孩四年间隔的限制,由夫妇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四、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妇,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申请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审批工作要遵循规范程序、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方便群众的原则。

    (一)申请材料

    1、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资料;

    3、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二)程序及受理

    1 、提出申请。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妇,持规定的有关材料,共同提出申请。夫妇双方户籍均在省内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妇一方户籍在省内,可向省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2 、受理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 、审查批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复审,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并备案,发给《二孩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发给《二孩生育服务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对生育二孩对象进行年审。

    (三)限时办结

    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要按照法定要求和规定时限,限时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取消二孩4年生育间隔的审批

    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夫妇自主选择第二个孩子生育时间。

    五、政策衔接

    (一)单独夫妇生育的二孩和政策二孩生育间隔不满四年的,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为界点,以后出生的视为政策内出生,之前出生的视为政策外出生。

    (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后,已经怀孕或生育的夫妇,可以依法申请补办二孩审批手续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三)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前,单独夫妇生育二孩接受过处罚的,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四)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法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不变的“三不变”方针,继续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把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目标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确保在近期内(2-3年)将平均年度出生人口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十二五”规划目标之内。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突出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只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同时要突出宣传优生优育,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和 舆论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规范单独二孩生育审批管理,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简化办证流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卫生、计生资源整合,强化妇幼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全面落实孕产妇免费分娩政策,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做好预警监测。各地要深入开展人口变动情况的调查和监测,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做好人口数据统计报告和专项分析,加快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正确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科学判断未来人口变动趋势,适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各地要注重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和健康需求。

各地政策实施情况(主要是已申请批准及已生育单独二孩情况)以州(市)为单位按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以便宏观掌握和指导政策实施。

附件: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样表)

          2、《二孩生育服务证》(样表)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  日

(发至县)